一、不准违反规定收取当事人案件诉讼费用、案件款项或将费用、款项存入个人账户;
二、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吃请或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馈赠、收受土特产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四、不准用公款旅游、到娱乐场所消费,借节假日之名走访、宴请;
五、不准违规将公车停放或进出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六、不准出入私人会所、夜总会和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
七、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
八、不准利用本人和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
九、不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十、不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由他人或单位支付。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停职检查,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